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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书恃权欺人 法院依法惩处

2000-02-15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去年10月6日,山东省济宁市后尧村村民刘某带着气愤的心情来到市“148”协调指挥中心咨询,倾诉他的烦恼:

1994年他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后(期限30年),在当地建了养殖场。刘某不仅勤奋,还懂技术会经营,短短两年,养殖场收益颇丰。村支书见状,以当初承包费太低为由,要求重新签订合同,遭到刘某的拒绝。

于是,村支书多次进行刁难,甚至带领数人闯进养殖场,打死千多只鸡和一百多头猪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。

“148”协调指挥中心值班员听完他的情况,又仔细查看了合同的内容,对他说:“你与村委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,应受法律保护。支书置法律于不顾,擅自闯入养殖场并打死牲畜,是违法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75条规定: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破坏或者非法查封、扣押或冻结、没收。”

当即值班员帮他代写了一份起诉书,递交法庭。最近,法庭判决支书赔偿6万余元。

点评:这件事反映:个别基层干部不注重自身修养,法律知识淡薄,办事不依法,以权代法。如果依照《合同法》第77条:“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合同”的规定,支书通过村委对原合同条款和现实情况,向刘某说明理由,双方协商一致,完全可以充实、变更合同。若协商不一致,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。(主持人计亚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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